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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真实的人”:未来中国教育发展的哲学解读
2011-08-25  2011年08月25日  来源:人民教育

  基于“真实的人”的教育观

  人是教育的对象,教育的对象是人。基于人的教育,必须以人为出发点,在教育中把人当作人,促进人的发展。为此,我们必须基于真实人的特性,确立“育人为本”的教育观。

  1.“人是目的”与“育人为本”的本质观。

  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这意味着在社会发展中,人是目的。

  “人是目的”至少有两种含义:第一种,社会的发展必须有利于人的发展,促进人的发展。第二种,是指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每个人都是目的,不是他人的手段。这就是康德所说的“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特的生命体,都具有绝对的自足的内在价值。因此,每个人都是主体,人与人之间是主体间的平等关系,而不是支配与被支配的主客体间关系。

  “人是目的”,意味着我们必须从人出发,站在人学立场上认识教育,确立“育人为本”的教育本质观。在“教育应该是什么”这一本质问题上,我们必须认识到,教育既不是上层建筑,也不是生产力,而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作为培养人的活动,它不是以社会为出发点,不是把人作为社会的客体来塑造,而是以人为出发点,把人作为社会的主体来培养,因此“教育是直面人的生命、通过人的生命、为了人的生命质量的提高而进行的社会活动”(叶澜)、“教育是人之自我建构的实践活动”(鲁洁)。这并不否定社会对人的制约性,而是要改变人与社会关系中人的被动局面,确立“人是社会主体”的观念。“育人为本”是“以人为本”在教育中的根本体现,它强调教育要把人的发展放在首位,要真正地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

  人是目的,意味着我们对教育价值的评量,应该以人的价值为基点,人的发展应该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检验教育事业成败的唯一尺度。教育固然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但这种服务不是直接使教育充当政治、经济的工具,而是通过促进人的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来实现。对教育地位的认识,必须从“教育救国”转向“人才强国”,“中国未来发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靠人才,根本在教育”。我们必须在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意义上,认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意义。

  教育以人的发展为内在追求,而不是作为政治、经济的工具,意味着我们必须以人之发展的逻辑去运作和管理教育,减少政治、经济对教育的直接干预,正如温家宝总理在主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讨论时所指出的:“要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改变教育的行政化倾向。”要尊重教育的规律,转变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坚持管办分开,明确政府的职能与管理权限,使政府对学校由管理转变为服务,逐步取消学校的行政关系,使学校真正能够依靠教育家办学,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教书育人。要改变行政对教育的划一管理,遵循教育规律、人才成长规律,推进校本管理,形成多元化的办学模式,使每所学校都能办出特色。

  2. 权利和尊严的平等性与教育的公平观。

  人是目的,意味着每个人都是目的,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这是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权利和尊严的平等性,构成了教育公平的价值基础,它要求教育要公平地面向全体,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使“人有所学、学有所教、教有所成”。

  教育公平不仅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公平,而且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是人生公平的起点。教育公平通常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教育权利,尤其是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保证一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人权,必须不论个体的外在身份差异以及内在的发展差异,依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不受任何社会的排斥和歧视,平等地赋予每一个人。社会主义制度在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后,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均等。教育机会均等是要为每个人享受某种教育提供同等的可能性。

  我们有时会把教育公平当作“教育平等”,在这个意义上实现“完全一样”,这种绝对的平等只适合于教育权利,教育权利是基于人的尊严的基本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必须人人平等,国家必须尊重和保障每个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但是,教育机会均等不同于权利的平等,它不是一种绝对的平等,而是一种比例的平等,一个人享有教育资源的多少,应该与其才能成正比。机会均等使每个人都有享受某种教育的同等可能性,这并不等于使其必然享受到某种教育,它只是提供了平等享受教育的机会。个体的教育资源的分配应该以程序公平为基准,以才能为主旨,根据其才能赋予其不同的教育资源。任何根据地域、身份等外在特征对教育资源的分配都是对教育公平的歪曲。

  教育公平的根本旨归是个体发展上的公平,教育资源的分配必须以服务于个体发展的公平为目标,我们不能把教育资源作为“福利”平分,作为附属于政治经济的“礼物”赠送于人。教育公平不是平均主义,在维持基准平等和程序公平的基础上,要有利于优秀人才,特别是拔尖人才的培养。人的发展是有差异的,基于人的发展的教育公平必然是一种差异的公平。从本质上认识公平,公平就是“得其应得”。教育公平就是根据个体发展的不同给予其“应得”的资源。教育在区域、城乡之间可以推进均衡发展,但在个体之间不应该均衡教育资源,更不是千篇一律,它不符合个体发展差异性的要求。基于人的差异的教育,是个性化的教育,也是最公平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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