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人民教育杂志  
您的位置:首页 > 理论 > 正文
对义务教育教师职业保障制度的思考
2010-04-06  2010年04月06日  来源:人民教育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李晓强

  在我国,1994年实施的《教师法》,是第一部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资格与任用、待遇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系统规定的法律。《教师法》实施十多年来,义务教育教师的职业保障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升。《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8》指出,近年来我国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逐步提高,福利待遇及工作条件有所改善。但是该报告同时也指出,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依然偏低,教师法定权益缺乏有效保障。这表明,尽管我国义务教育教师的职业保障制度已初步成形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有的制度设计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对教师职业身份的定位不够充分,而这又引发了其他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应尽快以法律手段重新明确义务教育教师的职业身份,加快义务教育教师职业保障制度建设。

  一、义务教育教师职业身份的定位问题。

  义务教育教师职业身份的定位问题,不仅涉及到教师与政府、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而且涉及到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任用以及工资待遇等问题。特别是在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教师的职业安全感受到威胁时,教师所具有的法定身份将决定其寻求救济的途径、方式和程序。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一套不同于企业,近似于国家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在这种体制下,教师一度具有“国家干部”的职业身份,相当于实际上的国家公务员。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教师的职业身份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传统的教师任用制度正逐步发生变化,学校开始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职业身份为专业人员。

  从教师职业所具有的专业性特征来看,将我国教师界定为“专业人员”是没有问题的。教师专业化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学校教育的重要标志。特别是从20世纪中后期以来,确认教师职业的专业性,推进教师专业化进程,提高教师的准入标准和从业标准,一直是许多国家提高教师素质和教育质量的共同做法。但是,如果仅以“专业人员”来界定义务教育教师的职业身份,则是不够充分的,因为它并没有体现出义务教育教师职业所具有的公务性特征。在现代职业体系中,有多种职业具有专业性特征,但在这些职业类别中,并不是每一种职业都具有公务性特征。此外,与其他类型教师相比,义务教育教师职业又具有特殊性,其工作所体现的公务性程度也有所不同。

  义务教育是国家兴办的公共事业,担任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要符合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确保提高教育质量这一公法目的;待遇由国家财政保障;教师与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与其他阶段、类型学校之间的关系,更需要稳定感和职业身份上的安全感。① 可见,义务教育教师所从事的工作具有最为强烈的公务性,但是现行法律对其职业身份的定位并没有将这一显著特征充分体现出来,这成为当前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二、义务教育教师职业保障的法律适用问题。

  2002年,人事部出台《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要求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2003年,人事部、教育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全面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作为事业单位的中小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也势在必行。但是,由于对义务教育教师职业身份的定位不够充分,导致在教师聘任制的实施过程中,人们对教师聘任关系与聘任合同性质的认识出现了分歧。同时,由于规范教师聘任合同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出台,义务教育教师管理与职业保障陷入了适用法律困难的境地。

  2007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教师聘任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这个问题引起了一定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基于此条规定,有一种观点认为,教师聘任合同与劳动合同并无本质差异,教师与学校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其权益的保障理应由《劳动合同法》来调整,从而改变过去教师维权无法可依的困境。

【字体:】【打印】【发表评论】【推荐{ 编辑:程荣}
2010高考必读